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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住建部通报:9起资质造假行政处罚情况

2026年10月12日公布住建部对9家企业资质造假行为作出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6年10月12日公开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9家企业资质造假行为分别作出撤销资质或警告处罚。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申报资质行为。住建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41号),该企业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80号)
今天建设有限公司在申请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时,所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玉林市棋俊服装水洗有限公司1#厂房"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98号),该企业签收后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其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撤字〔2026〕258号)
禹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申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时,"新昌县门溪水库加固改造工程""峡江县石洞水库项目""宁波市东钱湖水库维修加固工程I标"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8号),该企业签收后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撤字〔2026〕273号)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2024年7月吸收合并湖北汉电能售电有限公司并承继其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后,经调查核实,湖北汉电能售电有限公司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永州龙虎观至白竹山220千伏线路工程""永州大栗山至旺福冲22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冷水滩上岭桥至蒋家桥220KV线路新建工程"3项业绩不属实,湖北汉电能售电有限公司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116号),该企业签收后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其承继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撤字〔2026〕260号)
【特别说明:吸收合并情形】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属于本次通报中唯一涉及"吸收合并"情形的案例。2024年7月,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湖北汉电能售电有限公司,并承继了后者原有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后经调查核实,湖北汉电能售电有限公司在申请该资质时所提交的3项代表工程业绩("永州龙虎观至白竹山220千伏线路工程""永州大栗山至旺福冲22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冷水滩上岭桥至蒋家桥220KV线路新建工程")均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因此,住建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继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此案例表明,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承继他人资质时,承继的资质若存在取得时的瑕疵(如虚假业绩),同样会被追溯撤销,合并方需对承继资质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在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申报资质行为。住建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39号),该企业签收后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92号)
浙江水韵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申报资质行为。住建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43号),该企业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82号)
浙江开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申报资质行为。住建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40号),该企业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81号)
金华千洪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金华市阡陌水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申报资质行为。住建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42号),该企业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罚字〔2026〕183号)
浙江金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金圣建设有限公司)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所使用的"遂昌水阁溪景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为虚假材料,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住建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106号),该企业签收后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处罚编号:建督撤字〔2026〕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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